5.8.1 发光频率
标志灯具每个主光源的发光频率f 应在1Hz~3Hz之间。
5.8.2 点亮时间
标志灯具主光源每次闪烁的点亮时间狋应小于0.4/犳(s)。
5.8.3 熄灭时间
标志灯具主光源两次闪烁之间的熄灭时间应大于160ms。
5.8.4 脉冲间隔
标志灯具主光源采用脉冲组方式发光的,脉冲组内的脉冲间隔应小于100ms。
5.9 工作噪声
标志灯具在额定电压下满负荷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55dB(A)。
5.10 电源适应性
对于额定电压为 DC12V 的标志灯具,在以 DC9.0V~DC16V 供电时,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工作,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以 DC9.0V 供电时,标志灯具每个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应低于5.7规定值的90%。于额定电压为 DC24V 的标志灯具,在以 DC18V~DC32V 供电时,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工作,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以 DC18V 供电时,标志灯具每个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5.7规定值的90%。
5.11 防尘性能
在粉尘环境中,标志灯具灯壳内应无明显积尘,发光频率应符合5.8.1的规定,主光源基准轴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5.7规定值的80%。
5.12 防水性能
在雨淋环境中,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工作,在额定电压下的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3 耐高温性能
雨淋试验后的标志灯具在高温高电压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应无电气故障,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壳体不应出现软化、变形、裂纹。
5.14 耐低温性能
低温环境中,标志灯具应能正常启动,启动5min后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应无电气故障,壳体不应出现变形、裂纹。
5.15 耐盐雾腐蚀性能
标志灯具经受盐雾腐蚀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额定电压下的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所有光源的反光镜应无失光、起雾、锈蚀现象,金属件应无被腐蚀现象,壳体不应出现变形、裂纹。
5.16 耐碰撞性能
标志灯具经受碰撞试验后,不应有不可恢复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紧固部件松动;不应有电气故障,线路、电路板、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松动。试验中及试验后,标志灯具功能应正常;试验后,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7 耐振动性能
标志灯具经受振动试验后,不应有不可恢复性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紧固部件松动;不应有电气故障,线路、电路板、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松动。试验中及试验后,标志灯具功能应正常;试验后,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8 连续工作可靠性
标志灯具连续工作200h后,不应出现任何故障,发光频率应在5.8.1规定的范围内。
5.19 机械强度
标志灯具非金属外表面在经受钢球冲击试验后,不应有裂纹、裂缝、开裂缺损等缺陷。
5.20 表面硬度
主光源灯罩表面硬度应不小于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