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灯具介绍
1.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
5.1 外观
5.1.1 基本要求
在未通电工作的情况下,应能根据标志灯具的灯罩或其他光学部件的颜色清楚识别其用途分类。
5.1.2 通用要求
标志灯具边角过渡应圆滑,表面不应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凸起或拐角。标志灯具外壳或主光源灯罩表面应平滑、无开裂、无毛刺、无划痕、无明显变形及破损等缺陷,同一颜色应无明显色差,紧固部位应无松动,金属部件表面应无毛刺或锈蚀现象。牌内容应清晰完整。
5.2 组成
标志灯具应包含主光源及其灯罩和控制开关,其中组合标志灯具主光源个数应不少于2个,对称布置,并保证前后方均有光源信号。若标志灯具安装有辅光源或照明光源,主光源、辅光源和照明光源应由不同开关分别控制;若前、后方光源独立,应设置不同开关分别控制。
GB13954—2009照明光源应采用无色透明灯罩,且不应安装在标志灯具的正前方和正后方。
5.3 光源
5.3.1 光源种类
标志灯具中的光源可采用气体放电灯、发光二极管(LED)和符合 GB15766.1规定的灯丝灯泡。
5.3.2 发光方式
标志灯具主光源的发光方式可采用旋转方式、频闪方式、脉冲方式、变频方式和多灯循环方式。
5.4 文字和标志符号
开关、按键上或其就近处均应用清晰、规范的文字或标志符号表明其功能和通/断状态,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在使用熔断器处应清晰地标出熔断器额定电流值。以上要求标出的文字、标志符号应清晰、耐久。
5.5 电气性能
5.5.1 电源
标志灯具电源额定电压:DC12V、DC24V。
在额定电压下,标志灯具应能承受1min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不应有其他电气故障。若标志灯具采用软开关控制标志灯具的开启和关闭,标志灯具的待机电流应小于5mA。
5.5.2 导线
标志灯具所使用导线应符合 GB/T19666的要求。
5.5.3 布线
标志灯具内部导线应有保护,以保证这些导线不会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导线绝缘损伤的部件。当导线需穿越金属孔时,金属孔应进行倒角,不应有锋利的边缘,应在金属孔上加装非金属衬套。导线应装有护线套,接线应布置整齐,使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卷或管道固定好,线束内的线路应编扎。
5.6 色度性能
警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双色,消防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红色,救护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蓝色,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的光色应为黄色,光色应为 GB/T8417—2003规定的红色、蓝色和黄色,其色品坐标应在表1规定的范围内,颜色色品图见附录 A。